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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备工具+平台管理,配送员与平台是雇佣or合作?

0人浏览   2025-05-09 07:13:00

“自己接单、时间自由”

听起来很爽

小心你的权益“裸奔”

劳动者别再被

“多劳多得”忽悠啦

接单自由≠劳动关系自由

近日

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

审理的这起劳动者维权案

给“灵活就业”敲响法律警钟

案情简介

被告A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注册成立,并于同年11月1日起开展某平台买菜配送业务。2021年11月1日,原告张某入职A公司担任配送司机,负责指定区域的平台买菜配送工作。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仅口头约定薪酬由3500元底薪及业绩提成组成,且张某需自备手机和送货车辆。

实际工作期间,A公司要求配送司机下载安装"某平台买菜司机"和"今日水印相机"两款App,通过该平台实施配送详情记录、绩效管理和售后审核等工作。公司还组建微信群发布管理制度,具体规定:当日不接单需提前报备,未按要求上传水印照片将予以罚款等条款。2021年12月9日张某离职后,双方就劳动关系认定产生争议,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。

张某认为,其日常工作完全遵循A公司安排,包括考勤管理、请假审批、货物配送等环节均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,且公司按月支付劳动报酬,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。

A公司辩称,张某自行配备工作所需工具及运输车辆,自行承担运输风险;公司仅按配送件数支付运输费用,不存在底薪制度;张某可自主安排工作时间,属于多劳多得、不劳不得模式,故双方应为运输合作关系,不构成劳动关系。

法院审理

根据相关法律规定

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

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

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

劳动关系成立

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。本案中,A公司是合法成立的公司,张某是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,双方符合主体资格。

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,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,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。本案中,张某需通过App打卡接单,按照A公司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完成配送任务,切实受到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的管理约束,且公司按月支付劳动报酬,符合这一标准。

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。本案中,张某负责的某平台买菜配送业务是A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,其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。

综上

张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

法官提醒

对于用人单位要增强法律意识,规范用工。即便采用灵活用工模式,只要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,就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明确双方权利义务,规范用工管理,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。违规将面临双倍工资赔偿、补缴社保及工伤担责等后果,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。

对于劳动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,重视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。在入职时,应主动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报酬、工作时间、工作内容、社会保险等关键权益。若未能签订书面合同,工作过程中要注意保留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,如工资发放记录、工作记录、考勤记录、规章制度文件、沟通记录等,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避免因举证困难导致合法权益受损。

作者:杨柳

综合:宜州区法院、河池中院、广西高院

来源: 山东高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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